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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台鐵斗南站站長宿舍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
刊登日期:2015/8/26
發文日期:2015/8/2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47409064B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台鐵斗南站站長宿舍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、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、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相關規定。一、古蹟名稱:雲林縣縣定古蹟「台鐵斗南站站長宿舍」。
二、種類:車站。
三、住址: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新興街153號。
四、縣定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斗南鎮南昌段976號。
五、縣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面積70平方公尺
六、指定理由:
(一)具歷史文化價值:為斗南車站站長宿舍,呈現該等級宿舍之完整樣貌,見證重要人物之關係。
(二)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及流派特色者︰表現日治時期木造建築之典型工法,技術精美。
(三)具日治時期台鐵站長宿舍之營造技術特色。
(四)目前尚存者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。
(五)具建築史上之意義,有再利用之價值其潛力。
七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暨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、5項指定評定基準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縣定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、14、56及58條規定,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︰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;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